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平罗县佰杏康大药房(以下简称“平罗佰杏康大药房”或“当事人”)因涉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1839元。
平市监处罚〔202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罗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显示当事人存在提供的龙牡壮骨颗粒药品随货通行单与药品追溯码对应药品生产批号不符的问题线索。
经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1月4日,当事人投资人王某请宁夏老百姓健康药房兴康店的店员代班一天,因为两家药店的医保药店管理系统账号只相差2个数,密码一致,店员在销售药品时错登了医保药店管理系统账号,本应登录当事人的账号0221918801,却错登为了宁夏老百姓健康药房兴康店的账号0221917301,导致当天当事人销售的2盒龙牡壮骨颗粒结算在宁夏老百姓健康药房兴康店的医保药店管理系统账户中,故当事人2025年1月4日销售的2盒龙牡壮骨颗粒仅在其销售系统“千方百剂”上可查询到,其医保药店管理系统上无对应销售记录。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批号为20240101。上述已售药品批号均和医保局移交的批号为2310179的龙牡壮骨颗粒批号不一致。核算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839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所得1839元;3. 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839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