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宁夏民顺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民顺医药”或“当事人”)因涉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0022元。
平市监处罚〔2025〕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2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罗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显示当事人存在销售的羧甲司坦口服溶液未能提供与药品追溯码相对应批次号的随货通行单的线索。
经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10月2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药品销售系统“千方百剂”零售记录,2025年6月28日21:09,当事人销售出的1盒羧甲司坦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1元/盒,销售价格为22元/盒;核算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22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22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