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石嘴山市嘉兴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嘉兴燃气”或“当事人”)因涉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石大市监处罚〔202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1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现场检查情况反馈单》,反馈单显示,调取当事人2025年9月8日23:45-2025年9月9日00:02(车牌号:宁B86881)、2025年9月8日23:45-2025年9月9日00:02(车牌号:宁B89777)充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充装前后未检查气体泄漏项,且电子版充装检查记录中(充装员:王某敏,检查员:杜某艳),充装员与检查员(焦某红、国立华互为充装检查员)与监控录像不一致。
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安全总监朱某兵未严格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对气瓶充装作业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改正;当事人安全员王某红未严格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朱某兵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安全员王某红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上述2人构成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及其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2.对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朱某兵通报批评;3.对特种设备安全员王某红通报批评。(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