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行业 |
其它网购投诉 | 投诉品牌 |
常金豹 |
投诉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 投诉人 |
孟先生 |
投诉诉求 |
因为厂方有产品欺诈行为,希望厂方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弟55条赔偿我 |
投诉详情: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8月31的签订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0000 元,运费2065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以上合计:82065元。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告知产品定制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40马力的微耕机一台,设备价款为2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向被告付款4000元,2023年9月5日向被告付款6000元,2023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 然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小麦播种机的型号发货,原告在收到微耕机后,原告就型号问题已向被告明确 提出异议,被告并未提供解决方案,其次,该微耕机的发动机并非“常金豹”厂家所生产,系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发动机上本该有的产品型号已由被告打磨,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产品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望判如所请,微耕机订单号4451—1
投诉网回复:
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中国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成员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消费品缺陷线索监测协作网成员单位,我们会尽快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给厂商,协调解决,并转发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稽查部门,同时转发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同时记入质量诚信档案。我们将会对此投诉继续跟踪,请您持续关注,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