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投诉举报 > 网络购物 > 其它网购投诉 > 内容页

1699平台桐乡市濮院妙织服装厂购买衣服商家拒绝退款

2023-09-04 23:48

投诉行业
其它网购投诉
投诉品牌
1688-桐乡市濮院妙织服装厂
投诉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投诉人
张女士
投诉诉求
退款


投诉详情:
      1688商家以批发不给退货为理由,拒绝退货。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贵店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也未对该条款进行过说明。因此,该条款仍属于无效,坚持退款! 贵店告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贵店告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法定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系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贵店所售商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市场监管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投诉网回复:
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中国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成员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消费品缺陷线索监测协作网成员单位,我们会尽快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给厂商,协调解决,并转发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稽查部门,同时转发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同时记入质量诚信档案。我们将会对此投诉继续跟踪,请您持续关注,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