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包括以下: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真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