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邢台市美达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美达车业”或“当事人”)因涉生产、销售的儿童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60元。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22500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生产型号为HFL-F6的儿童推车产品,在2025年县级监督抽查中,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判为不合格。
经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生产型号为HFL-F6的儿童推车产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所检项目: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14748-2006标准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2025年3月份到4月份生产销售的,每辆利润15元,共获利润30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违法所得3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2880元1.7倍罚款476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60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