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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鲜吉多食品因涉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名称及地址被查

2026-03-09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马鞍山鲜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鲜吉多食品”或“当事人”)因涉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名称及地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800元。

  含市监处罚〔2025〕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31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生产的“岳守记辣椒油”“岳守记黑芝麻油”未标注委托方地址。

  经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受马鞍山富振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岳守记辣椒油”“岳守记黑芝麻油”“赢鸿花椒油”“赢鸿辣椒油”“弘东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赢鸿花椒油”“赢鸿藤椒油”“巧娘倍儿香黑芝麻油”“巧娘倍儿香纯芝麻油”9个批次产品均为5箱、每箱12瓶。受沭阳县石榴仙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岳守记纯芝麻油”1个批次产品共5箱,一箱20瓶。售价分别为:“岳守记辣椒油”一箱36元;“岳守记黑芝麻油”一箱48元;“赢鸿花椒油”一箱50元;“赢鸿辣椒油”一箱40元;“弘东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一箱36元;“赢鸿藤椒油”一箱50元;“巧娘倍儿香黑芝麻油”一箱50元、“巧娘倍儿香纯芝麻油”一箱50元;“岳守记纯芝麻油”一箱60元。涉案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已发布召回通知,未成功召回产品。涉案货值共计2350元,违法所得2350元。因对马鞍山富振华食品有限公司已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故对该违法所得不再重复没收,对当事人认定违法所得3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8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