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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荟濠餐饮因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查

2026-03-09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南通荟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荟濠餐饮”或“当事人”)因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2354元。

  崇市监处罚〔2025〕X00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活河豚鱼且带有鱼肝,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当事人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崇川区渔翁水产品经营部购进了3斤(6条)暗纹东方鲀,购进单价31元/斤,购进总价93元。购进后2条制作红烧河豚鱼、4条制作河豚鱼捞饭,于2025年8月21日销售给举报人,销售总价354元,销售时上述6条河豚鱼均带有鱼肝。当事人称购进时上述6条河豚鱼已宰杀好,且带有鱼肝。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崇川区渔翁水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供应商的上家美川食品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河豚检验检测报告等资质材料。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4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54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