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新林气体”或“当事人”)因涉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000元。
余市监处罚〔202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系统中在2025年11月7日11时8分充装了1只超期未检验的二氧化碳气瓶。
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11月7日11时8分,当事人操作员工刘某花充装了1只在2023年10月份已超过检验期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气体为二氧化碳气体,当事人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000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