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天宁区天宁保顺电动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宁保顺电动车”或“当事人”)因涉经营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0元。
常天市监处罚〔2025〕X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天宁区红梅街道张家村69号以及当事人存在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附近的室外停车场(无具体门牌号)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经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起,在位于天宁区红梅街道张家村69号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起陆续购进400辆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490元/辆。经过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目前已查明当事人用于经营的285辆电动自行车均存在车辆拆除脚蹬和传动链条、改装后衣架等情形,其他车辆去向以及车况无法查明,上述285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涉案货值为42465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明知其经营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将其用于经营租赁,构成了经营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改装电动自行车285辆以及遥控器(解码器)1个;2.罚款200000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