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指南 > 专家答疑 > 内容页

这些商品条码知识您了解吗?

2024-10-27大丰市场监管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条码,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是商品进入超市、商店的入场券。关于条码的这些小知识,您都了解吗?
一、基本概念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合规事项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化肥、农药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2、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3、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4、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三、常见违法行为
      1、伪造商品条码;2、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3、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4、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5、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仍进行销售;6、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四、法律依据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 2、《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五、典型案例
      2022年9月,某分局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的儿童内裤合格证上标注产地为广东普宁,未标注生产商。经查询,该产品商品条码持有企业为广东某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在广东深圳,该商品条码状态为已于2021年11月10日注销。儿童内裤标注产地与商品条码原持有企业所在地不一致。该超市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据此,该分局对超市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