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卫健局提供线索,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服务站观察室放置的1瓶氧气(国药准字H510240066,生产日期:2022年8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21日以46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氧气1瓶,用于按医生处方及患者病情症状需求,对患者采用医疗“氧雾”进行治疗。该瓶氧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共使用6次,收费标准为10元/次,共计收费60元。涉案药品货值金额83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4月2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氧气,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