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1台用于其所售菜品称重用电子计价秤,无出厂标识且未经检定。执法人员用5Kg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称重检测,按不同的单价显示重量不一样,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封存。2023年7月5日,上述电子计价秤经宜宾市叙州区计量测试所检定为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一游商处购买了上述电子计价秤,从2023年6月15日开始,在未经强制检定的情况下直接用于称量所销售活花鲢鱼菜品,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该局2023年7月5日查获时,当事人用该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所销售活花鲢鱼金额为4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