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李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农场村盐店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手持式打码器、真空包装机、塑封机、“香蕉水”等工具、设备对临期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
经查,当事人购买打码器、真空包装机、塑封机、“香蕉水”等工具和设备,然后对从客户处回收的部分临期退货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后混入正常食品再次销售。自2023年2月至该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31日检查当天,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4461元,违法所得254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5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快速脚踏封口机、多功能自动塑料薄膜连续封口机、真空包装机、手持打码机各1台,长柄勺1把,香蕉水2瓶,电吹风机、菜刀各2把,不锈钢大盆1个,没收违法所得25410元,并处罚款34461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