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泾川县某日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6000元。
2024年2月18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共购进保健食品7盒70粒,货值430元。2023年8月19日开始陆续对外销售,共计售出21粒,销售额700元。自己服用1粒,16粒送给朋友服用,剩余32粒主动上交给泾川县公安局。泾川县公安局随机取样13粒向法定检验机构送检,经鉴定,该批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和伐地那非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