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某水产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案件概况
2024年1月6日,我局接到长乐区局通报,反映消费者食用了在平潭农贸市场某摊位购买的河豚鱼干后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接到通报后,执法人员于当夜到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获了一包尚未售出的河豚鱼干,固定了销售证据。后执法人员赴长乐消费者住处,将其剩余的河豚鱼干连同现场扣押的河豚鱼干送检,涉案产品检出河豚毒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对来源予以追溯。
案件评析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源不明、有毒有害的水产品,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消费和食用来历不明、不常见的水产品,避免误食引发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