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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某副食经销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04-13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察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副食经销部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7月25日,并且该批食品都是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预包装食品,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后院平房内发现一套打印生产日期工具,该工具上正在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疑是私自打印。经查,该副食经销部的行为为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门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过期容易引起消化系统疾病,其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还可能引发食用者的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定食品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特征,应立即就医并同时求助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以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