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姚某手持4包粉条来到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蠡园分局,向工作人员反映其在辖区内某大型超市购买的粉条有问题,“食品的包装袋上有两个生产日期,我认为应该是超市私自篡改的,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协调超市对我们消费者进行赔偿。”
分局工作人员薛一涛、杨洪波随即对粉条实物进行了仔细查验,在外包装上确实发现了两个“生产日期”。一个“生产日期”是该粉条生产厂家张贴的原标签,显示为“计量销售”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通风干燥处二年;另一个“生产日期”是该超市对粉条进行拆包分装后,机打的称重标签,显示包装日期:2022.01.30,此日期前最佳:2022.03.01。
生产日期:
包装日期:
那么,这两个“生产日期”,消费者应当以哪个为准呢?这样标注又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呢?
生产日期:
是指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包装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结合该超市制定的企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及食品属性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重新确定短于原包装标示保质期限的保质期,并在散装食品外包装上加贴标签进行标明。
因此,这4包粉条出现的第二个“日期”,恰恰是超市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外包装进行的标注,并不是私自篡改了生产日期。对此,杨洪波向姚某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解释,也得到了姚某的认可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