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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辛庄村卫生室因涉嫌使用劣药被处罚

2025-04-16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 作者   张忠 )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辛庄村卫生室因涉嫌使用劣药,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违法事实显示,2025年2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药品货架上存放有药品牛黄上清片3盒(批号:230220,标示生产企业: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1月);开塞露18支(批号22120007,标示生产企业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11)上述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产品为劣药。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从北京源通康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牛黄上清片(批号:230220,标示生产企业: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1月),销售单价为6元/盒,已使用7盒,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3盒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于2023年4月19日从北京源通康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开塞露(批号:22120007,标示生产企业: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11),销售单价为1元/支,已使用2支,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18支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6元,无违法所得,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