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州市飞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州市飞鑫商贸”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盘州市监处罚〔2025〕0231号),针对其生产经营混有异物(虫子)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没款50067.5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7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学生家长举报称,学生张某某在盘州市第一中学新食堂售卖的小吃“油炸土豆”中发现疑似虫子的异物。
经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承包盘州市第一中学新食堂一楼和二楼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承包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止。2025年7月7日,学生张某某于中午12:25在当事人承包经营的新食堂二楼的小吃区消费5元购买一份油炸土豆,食用过程中发现该份土豆混有疑似虫子的异物,随即使用运动相机对上述混有异物的土豆进行录像取证并向其家长反映。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家长举报后,当日到该校核实举报情况,并对该校新食堂开展了执法检查,随后向学生张某某提取拍摄的混有异物食品(油炸土豆)的视频、涉案食品(张某某已食用一部分的油炸土豆)以及学生张某某当天的购买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将上述证据材料交由盘州市第一中学和当事人双方现场进行对证确认,双方对张某某拍摄的视频及提供的涉案食品真实性均无异议,确认涉事新食堂二楼小吃窗口销售的油炸土豆中混有虫体(长约3厘米,形态较为完整)。该生消费的食堂小吃窗口使用的是农行智慧食堂系统新食堂二楼2号收银机,截止检查时,该窗口午餐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学校调取了该收银机的午餐销售记录,共45个订单,每单金额5元,货值金额225元,扣除原材料及人工成本,每单盈利1.5元,违法所得67.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