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有不能提供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均属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且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未进入集中监管仓。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15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2022年 3 月 22 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