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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为消费者挽回多付的供热滞纳金案

2022-04-13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某供热公司多收取了滞纳金一事,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0日联系到当事人马女士,经调查了解,马女士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向该供热公司支付了3418元供热费,按照规定应缴纳2985元,多交了432.6元滞纳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和该供热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负责人称收费系统是按照以前的文件5‰按日收取滞纳金计算的,根据《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供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按热用户全额热费金额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经调查核实情况后,我局要求该供热公司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收取86.6元滞纳金,将多收取的346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此处理比较满意。

【案例评析】

  供热问题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人民群众协调处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