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小吃店赠送变质啤酒赔偿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3日,刘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声称于2021年5月12日在西乡县H小吃店就餐期间,发现小吃店提供的啤酒液体浑浊,口感异常,疑似混有颗粒状不明异物,现商家不予处理,消费者投诉要求H小吃店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00元赔偿。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核实,刘先生于2021年5月12日在H小吃店堂食用餐,接受该店免费赠送啤酒1瓶,开瓶饮用感觉啤酒口感异常,发现瓶内液体略显浑浊,有可见悬浮物。鉴于H小吃店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现场提供的进货票证信息详实,票证登记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涉诉啤酒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未超出保质期限,且随机抽查店内同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啤酒3瓶,未见异常感官现象。现场调解达成:H小吃店给予刘先生免收餐费,并赔偿500元。
案件评析: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赶到现场,确认消费关系,固定证据,查验H小吃店啤酒进货票证,对店内同批次不同箱(包)啤酒实施随机抽查,排除H小吃店“故意”销售行为,认真分析“问题啤酒”在保质期内发生性状改变的可能性原因。现场就《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四十八条(五)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等法规条款实施教育引导和调解,认为H小吃店虽已履行进货查验,但在销售(赠送)过程中,疏于对所赠送啤酒质量性状发生异常变化的排查,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鉴于其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合法进货票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证明其“非故意”行为,且诚恳接受调解,化解消费纠纷,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