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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举报某酒业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冠以降血脂、降血压等功能性违法广告案

2022-03-14西乡市场监管

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6日接冯某举报,声称西乡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推广信息,对其系列产品冠以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抗血栓、预防和缓解坏血症等功能性介绍,举证提供某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和相关违法广告图文截屏信息,认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处理结果:经核实,西乡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产品信息,宣称产品含有“XX酚”成分,具有“延缓衰老、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抗血栓、预防和缓解败血症”7项功效,并配有公司系列产品图文信息;截止举报线索核查当日,该页面信息已被点击浏览10次。因其不能提供产品所含“XX酚”成分检测报告和具有“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抗血栓、预防和缓解坏血症等功效”佐证资料,涉嫌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举报事实,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发布致歉书,澄清产品真实情况,消除社会影响,得到举报人的谅解,且初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项“经核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案件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西乡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推广信息,符合商业广告形式要件;其产品属性和图文信息构成“涉及疾病治疗或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事实;其不能提供产品真实情况佐证,信息发布后被点击浏览10次,已造成了轻微社会危害的情节。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中,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初次轻微违法不予立案处罚,合并实施行政约谈指导。
告诫提醒: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高效便捷,广告和广告媒介已发生了“多样化”、“广领域”的变化。为了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出了规范的要求,对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列举了“禁限”条款,对广告违法行为设定了“ 处广告费用3—5倍,高至10倍或二百万元以下”的严厉处罚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