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站锅炉、压力管道)案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1日,府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转办交办单,依法对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经查,该公司在用的2台锅炉自2015年12月19日投入使用后未做内部检验、外部检已超期,在用的182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在用的约57.24Km管道超期未检验。
2021年8月11日,府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转办交办单,依法对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经查,该公司在用的2台锅炉自2015年12月19日投入使用后未做内部检验、外部检已超期,在用的182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在用的约57.24Km管道超期未检验。
调查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