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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茅台酒损毁 按市价获赔偿

2022-03-12遵义市消费者协会
快递茅台酒损毁 按市价获赔偿
     2020年7月12日,消费者何某某投诉称, 2020年7月6日,自己在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兰家湾组148号的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便民点邮寄3件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ml、1×6、带杯),寄往安徽省马鞍山市。2020年7月9日,收货人称酒破损一件,经收货人与到货顺丰速运公司确认,实际破损5瓶。事后何某某多次致电顺丰速运公司协商,顺丰拒绝按市场价赔偿,故向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顺丰按每瓶2000元计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介入调查调解,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椿树村便民点主管龙某某称,何某某在邮寄物品时,3件酒的外包装均为国台酒,工作人员要求开箱验货,何某某拒绝,也未对3件酒进行保价。何某某称,因为担心茅台酒在运输途中被掉包,才故意用了国台酒的外包装,并提供了2020年7月3日在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贵阳自营店(印象馆)商品销售出库单及发票,发票显示单价为1499元每瓶,而市场价为2400元每瓶。
     经与收货人确认,收货人收到的3件贵州茅台酒确为何某某2020年7月3日在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贵阳自营店(印象馆)购买。我局向遵义市邮政局咨询了解,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何某洋赔付8940元。
     这是一起快递物品损毁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顺丰速运为消费者何某洋提供快递服务,运输途中造成了物品损坏,应当赔偿何某某相关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中,顺丰速运要求对何某某邮寄的物品进行开箱验货,何某某拒绝,顺丰不应收寄;何某某故意隐瞒托运物品为贵州茅台酒,且未对托运物品保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