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2400元。
2025年2月1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在场所正中摆放若干箱白酒处于待售状态,在若干箱白酒中间发现1箱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楼库房内有1箱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委托人胡宝珍称上述白酒为经营者刘金海的父亲放在店内代售的,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涉嫌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店内没有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和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价格标签,经营场所未明码标价开展经营行为,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授权委托人胡宝珍称上述白酒为经营者刘金海的父亲放在店内代售的,没有进货发票,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这期间一直没有销售,当事人称店内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的销售价格是925元每瓶,店内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的销售价格是600元每瓶。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和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价格标签。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显示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市场建议终端指导价为1499元/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市场零售价为999元每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综合分析,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瓶×1003.57元/瓶+6瓶×700元/瓶=8214.28元,违法经营额应认定为:8214.28元。当事人没有销售涉案物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生产批号:85248718生产日期:2017-03-10),6瓶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生产批号:202302201011D4,物流码:172237268308017057);3.处罚款:124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