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 作者 张忠 ) 近日,北京熊晨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2665.78元。
2024年10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一),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奶酪夹心面包,名称为奶酪夹心面包,但配料表只是添加了奶酪酱,名称与配料表不符,为虚假标注,要求查处,举报人提供了2024年10月8日下单记录截图和购买实物照片。2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举报二),反映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标签标注:“出品商为北京熊晨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造商为临沂清云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奶酪夹心面包涉嫌虚假标注生产者信息,被投诉举报商品为当事人销售,当事人为我局管辖,故将举报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提供了2024年10月8日下单记录截图和购买实物照片。2024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尾号535798)(举报三),举报人反映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奶酪面包,标签冒用临沂清云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等信息,虚假标注,该商品网店经营主体和出品商均为北京熊晨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举报人提供了2024年10月24日下单记录截图和购买实物照片。上述举报中被举报主体均为当事人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一致,故并案办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举报一、二、三中涉案商品标签的配料、生厂厂家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可认定为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