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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4-07-15未知
        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组织开展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公布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1、泰兴市某水产经营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1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重正常,但电子计价秤上无检定合格印,现场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从未经过强制检定。
        该水产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某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电子秤通过按3再按去皮进入作弊程序,按电子秤的单价1,2kg砝码示数显示为2.1kg,按单价2、3、4、5,砝码示数依次显示为2.2kg、2.3kg、2.4kg、2.5kg,按单价6和单价7电子秤示数复位,显示为2kg。经查,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一路边水果卡车处购买涉案电子秤,用于水产品称重销售。当事人通过按键“3”+“去皮”启动作弊程序,虚增交易商品重量;因当事人未记录交易详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丁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根据投诉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丁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测,将500g标准计量砝码放置于该秤上,按键单价1至单价8,秤的显示重量分别为0.525kg、0.55kg、0.575kg、0.6kg、0.625kg、0.65kg、0.5kg、0.5kg,将该秤重启后重新进行检测,秤的显示读数为0.5kg。经泰兴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检测,上述计量器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通过按键切换的方式改变称量显示值用于农产品销售结算,通过核算,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2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4、泰兴市某家禽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家禽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台型号为ACS-30型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秤上,秤的显示重量为0.500千克,后又将该秤操作模式设置为M1、M2、M3、M4、M5、M6六种模式,500g标准计量砝码分别显示为0.520kg、0.550kg、0.570kg、0.600kg、0.620kg、0.650kg。2024年5月24日,上述电子计价秤经泰兴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年底当事人购买涉案电子计价秤用于活鸡称重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交易详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家禽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