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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0宗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2023-05-17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吸液性创面可观察的伤口敷料”系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广东美捷威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吸液性创面可观察的伤口敷料”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压缩负压真空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分别为ZL201420109730.0、ZL201610077591.1。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上述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予以立案后,在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认。

       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中山展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等10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5月,请求人以原员工欧阳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请求人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10项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调查。调查中,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权,被请求人未做不侵权抗辩。2022年5月,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不再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电容运转式电动机定子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郑某是名称为“电容运转式电动机定子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10315032.7。请求人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主张某公司的某型号电机定子的制作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提交了某型号电机定子产品等证据,但难以提供被请求人制造上述电机定子的完整证据。办案部门立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发现被请求人确实实施了该专利技术,且生产规模巨大,遂对被请求人进行教育并促成双方和解。经过办案人员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50万元并停止侵权。

       四、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摩托车用头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摩托车用头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530502799.X。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向海外出口、以及在境内许诺销售的摩托车用头灯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涉案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办案部门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成立。2022年9月28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

       五、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有多水道结构的机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有多水道结构的机体”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594939.6。2022年5月25日,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某公司大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嫌侵权机体图片,配文表示希望他人找其公司加工这些产品,侵犯了本案专利的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经调查审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犯。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当庭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机体;对请求人有关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折叠车(布菲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德某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是名称为折叠车(布菲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30389597.X。2020年9月,请求人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折叠车的行为,并提交了“被控产品宣传画册(节选)”等证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控产品实物,且被请求人否认侵权行为。请求人补充请求调取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合同、账册、生产记录和宣传册等证据。办案部门经审理查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折叠、展开等变化状态视图,而产品宣传图册上并未反映折叠变化状态,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请求人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请求人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决。请求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被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低铁石英砂的方法及酸洗提纯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田某是名称为“硫铁矿型石英岩制备光伏玻璃用低铁石英砂的方法及酸洗提纯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10279400.6。2019年12月26日,请求人认为某公司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利要求4,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因国内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考虑到请求人在湖北武汉,不便现场参与审理等情况,作出中止案件审理的决定,2020年6月30日恢复案件审理。因本案的涉案装置是被请求人向徐州某研究所购得,该研究所向办案部门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处理,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因案情复杂,且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多项专业技术特征,办案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意见认定涉案装置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2020年8月13日,办案部门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各项请求。请求人不服,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决,后请求人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磁斥型悬浮装置”产品,请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2022年4月1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并开展调查。考虑到技术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办案部门邀请了技术调查人员参与了本案的口头审理。经审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磁悬浮地球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22年7月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处理“将容器连接的闭锁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是名称为“用于将容器例如连接到自行车上的闭锁设备”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80052761.3。2022年1月13日,请求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人员现场勘验中发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但在经营场所待销售商品堆放区域有若干包装完好的标有“Magic”字样的“水壶水壶架套装”,经质证,双方均认为现场勘查抽样的商品样品与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同。2022年5月12日,办案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通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吊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张某聪是名称为“吊灯(D683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801989.7。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照明门市部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22年6月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案情况,启动“快速受理、调解优先和联合执法”的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委托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先行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挥其专业性优势和高超的调解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纠纷化解。2022年7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书后,向双方送达了《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