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莆田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岳公桥附近民房墙上制作并发布内容为“多特儿童专注力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解决4-12岁儿童专注力不足9大烦恼 0594-2218315 正荣时代广场(麟峰小学斜对面)”的广告,上述广告制作的版面费用600元,安装费用450元,总广告费用1050元。
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莆田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岳公桥附近民房墙上制作并发布内容为“多特儿童专注力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解决4-12岁儿童专注力不足9大烦恼 0594-2218315 正荣时代广场(麟峰小学斜对面)”的广告,上述广告制作的版面费用600元,安装费用450元,总广告费用1050元。
当事人发布内容为“多特儿童专注力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解决4-12岁儿童专注力不足9大烦恼 0594-2218315 正荣时代广场(麟峰小学斜对面)”的广告, 利用科研单位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外培训虚假宣传呈现多样化、普遍化趋势。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类型,不仅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竞争秩序,造成整个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潜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