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莆田市荔城区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由对方提供广告素材,当事人负责制作广告发布于城厢区德信大厦电梯内,在由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中有“连续五年央美过关率超过80%”、“中国三大美术学院的重要生源培养基地”等虚假广告内容,于2021年11月1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为他人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
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莆田市荔城区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由对方提供广告素材,当事人负责制作广告发布于城厢区德信大厦电梯内,在由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中有“连续五年央美过关率超过80%”、“中国三大美术学院的重要生源培养基地”等虚假广告内容,于2021年11月1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为他人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到广告审核义务,在明知或应知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况下,仍为广告主制作并发布,该广告内容对服务质量进行虚假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的统计信息作证明材料,该广告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存在虚假内容的情况下,仍为教育培训机构对外发布,误导普通消费者,通过查办该案,一方面督促广告业者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广告审核制度,另一方面有效的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