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至16日的进货单据有5单未进行进货查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做留样记录。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作留样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和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至16日的进货单据有5单未进行进货查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做留样记录。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作留样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和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曾因未规范留样,被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罚,但在之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同样的问题。本案通过以案促改、以罚促改,既对当事人加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力度,又对其他学校幼儿园食堂敲响警钟,也传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类别食品安全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案件的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