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桂英蔬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川区桂英蔬果店用于鲜鱼销售称重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在计量器具上测量,实测值为6公斤。当日委托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扣押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进行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1台,罚款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