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乌兰察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反映其在某建材城新宇吊顶装潢材料店购买生态板装修房屋后,发现三块板材起泡问题,经商家现场鉴定,协商赔付1000元,后又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剩余板材也相继出现起泡现象,便要求商家将所有购买的板材全部退货并赔付所有工费共计3000元,与商家协商未果后,遂向我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及商家了解核实情况,得知商家只同意板材赔付,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其余工费等赔付一律不予接受。为此,我消保中心工作人员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组织调解,督促双方共同到消保中心解决争议问题,以减少该事件的负面影响。经与双方沟通、协调后,商家同意消费者的诉求:一是针对板材起泡问题。对所购买的19块板材,合计2600元,全部赔付;二是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工费问题,商家赔付工费共计400元。该案最终在消保中心的协调下,圆满解决了消费者的消费诉求,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第四十条第一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和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板材在使用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形成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导向。
在此乌兰察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时,要首选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资质齐全的商家,不要购买无三包目录商品。谨防低价宣传、虚假打折、以次充好和恶意欺诈等行为,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购物尽量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卖家信息和支付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6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西中队收到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某农贸市场内蔬菜摊位经营的尖椒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尖椒经检验氧乐果mg/ml实测值为0.046,标准指示为≤0.02,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尖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尖椒产品中氧乐果成分超标,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尖椒等农产品时要尽量选择商场、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同时要学会识别问题尖椒,反复清洗后再进行食用,避免对健康造成损害。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丰镇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张女士在来电中反映:2021年5月份从某商家购买了祛痘产品,花费共计2500元,有发票作为证明,在使用化妆品后痘痘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从而去医院就诊治疗,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开具的就诊记录。对此,张女士表示强烈不满,希望我中心调解帮助退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中心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张女士,在认真听取张女士的投诉请求后。经现场调查,商家能够出示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但张女士的损害实际存在,化妆品也无法再继续正常使用。为此,工作人员与商家和消费者所购买的当地代理商经过协商后,最终,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协商和解,商家同意张女士将剩余化妆品予以退货处理,并补偿医药费1500元,本案为张女士挽回经济损失2500元。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规定在总则中,要求经营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但日常消费中化妆品商家为了劝说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常常对产品夸大其词,有违《消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提醒消费者,一定不能仅凭推销员的介绍和吹捧,就轻易相信产品的特殊功用。决定购买化妆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看准功能和适宜人群。此外,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批准文号的产品,要注意检查包装上有无生产产地 、“品牌”标志等信息,同时不要忘记索取购物发票,便于在出现问题时有效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消费者邵先生投诉称:自己在2021年7月5日将三件大衣送至某洗衣店清洗,但是在7月9日取回衣物时发现其中一件大衣被染色。在与经营者的协商过程中,商家只同意尽力恢复原状,并且退还洗衣费。消费者认为该大衣的价值比较高,现影响穿着,应该照价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丰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立即与该洗衣店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消费者提出,该大衣的价值3000元左右,由于洗衣店的员工操作不当导致衣服染色,理应照价赔偿。经营者则表示并不是操作不当所导致,而是一个意外情况,并且认为消费者不能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该衣物的实际价值,难以满足消费者赔偿3000元的诉求,不过愿意适当的赔偿消费者,但是对于赔偿的标准双方僵持不下。经我中心耐心调解,经营最终者同意赔偿消费者1700元,并且把衣物尽力处理好还给消费者。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不能提供相应的发票或者购物凭证来证明该衣物的实际价值,双方针对赔偿的标准难以协商一致。本案中,洗衣店在提供衣服清洗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消费者所清洗的衣物不受损害,否则就构成违约,并且应当对造成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如果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适用特殊法。
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为衣物清洗行业,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丰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在此提醒消费者,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衣物进行送洗的时候最好进行保价清洗,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购衣凭证以便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6日,察右前旗12315投诉中心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单,反映内蒙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不予退还定金的问题。案情如下:消费者于7月5日在该店预定一台奥迪Q3,并且与当晚交了定金2万元;7月6日,消费者想在该店换一台凯迪拉克xt4,该店销售人员说不卖,于是消费者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消费者多次和商家沟通无果,经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与商家负责人等了解核实情况后,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约定时间,督促双方共同来平地泉市场监管所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减少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平地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投诉人取得了联系,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后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定金。在消保中心的协调下,圆满解决了消费者的消费诉求,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消费者支付预付费用时,商家为促成销售向消费者进行的口头承诺往往难以认定,消费者在商家做出口头承诺时,务必要求其落实至书面合同。同时妥善保留好有关订购规则、支付凭证等证据。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与汽车厂商或经销商协商解决。如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察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副食经销部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7月25日,并且该批食品都是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预包装食品,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后院平房内发现一套打印生产日期工具,该工具上正在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疑是私自打印。经查,该副食经销部的行为为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门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过期容易引起消化系统疾病,其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还可能引发食用者的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定食品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特征,应立即就医并同时求助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某供热公司多收取了滞纳金一事,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0日联系到当事人马女士,经调查了解,马女士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向该供热公司支付了3418元供热费,按照规定应缴纳2985元,多交了432.6元滞纳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和该供热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负责人称收费系统是按照以前的文件5‰按日收取滞纳金计算的,根据《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供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按热用户全额热费金额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经调查核实情况后,我局要求该供热公司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收取86.6元滞纳金,将多收取的346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此处理比较满意。
【案例评析】
供热问题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人民群众协调处理落实。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吕女士于2021年8月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某艺术培训班办理了舞蹈培训班课程,并缴纳舞蹈服装和舞蹈鞋等费用共240元,由于疫情原因,艺术培训班无法正常开展舞蹈培训课程,舞蹈服装和舞蹈鞋也未发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艺术培训班退还已缴纳的舞蹈服装和舞蹈鞋费用,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于2021年9月14日投诉到投诉举报平台。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卓资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立即到某艺术培训中心了解情况,对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核实后,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而该艺术培训班认为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开课,开课后即会将舞蹈服装和舞蹈鞋进行发放。卓资县执法大队人员指出,虽然由于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但是艺术培训班未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应该将费用予以退还。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某艺术培训中心同意将缴纳的舞蹈服装和舞蹈鞋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并当场退还费用24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于12月12日在商都县某电器销售店以1580元的价格购买了名为“蓝德”牌的热水器。当时商家称这是活动价,原价为3980元。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说明书与产品不符,为此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被拒绝后,遂求助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我中心立即联系商家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到现场查看了未售出的热水器,发现商家未售出的热水器包装中的产品说明书上所介绍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并不是同一型号。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了退货并退还消费者的购买款1580元。
【案例评析】
我中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都县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多方位了解商品性能、查看产品产地、说明,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办负责人来电,告知化德县范围内涉嫌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我局立即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化德县某二元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疑似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7号电池,型号:LR03,生产日期:2021-01),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店销售的“南孚”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南孚电池作为民族领导品牌,消费者对该品牌的电池比较认同和信赖。在利益驱动下,却有不法商贩制假贩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在此,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向经营者索要正规发票。不让制假售假分子有丝毫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