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日,张先生在位于佳县某鲜鱼庄用餐之后,对商家把黄河鲶鱼标明为时价不满意,认为价格过高,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对该鲜鱼庄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对黄河鲶鱼、鲤鱼标价为时价。饭店负责人表示时鲜价格通过告知为准,重量以称重为准。最终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内容之规定,责令其做好明码标价,要求其规范价格行为,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分析】
本案系商品服务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老地方鲜鱼庄对其售卖的黄河鲶鱼标明为时价,属于店堂告示,并没有明码标示鲶鱼的价格,根据消法的规定,其告示内容无效。本案警示饭店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做好明码标价行为,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遇到菜单标示“时价”时,一定要商家报知具体价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