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往消费申诉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要有所依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因此,消费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消费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