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前期物业协议中的物业公司为一级资质,按照我市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但是该小区收取1.8元/每平方米,理由是该小区物业服务高端,包含增值特别服务,但没有分别签署增值服务协议,物业公司该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前期物业中,物业费收取应该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当与业主签订增值服务协议,该协议由业主自愿签订,并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分开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