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某肥业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5810元。
2024年2月29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牌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购进该批复合肥料10吨,共计200袋,每吨购进价2920元,每袋购进价146元(含运费),截止2024年4月19日以每袋155元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总额31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资产品,肥料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收入。进一步规范化肥经营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对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