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县某综合服务社销售以次充好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960元。
2023年10月26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牌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T 525-2012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9日购进该批有机肥料33吨(825袋),进价44.8元/袋,共支付货款36960元。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00袋,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7袋,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5袋,无偿赠送他人293袋,货值金额369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的维护了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保护了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