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丰镇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张女士在来电中反映:2021年5月份从某商家购买了祛痘产品,花费共计2500元,有发票作为证明,在使用化妆品后痘痘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从而去医院就诊治疗,并且可以提供医院开具的就诊记录。对此,张女士表示强烈不满,希望我中心调解帮助退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中心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张女士,在认真听取张女士的投诉请求后。经现场调查,商家能够出示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但张女士的损害实际存在,化妆品也无法再继续正常使用。为此,工作人员与商家和消费者所购买的当地代理商经过协商后,最终,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协商和解,商家同意张女士将剩余化妆品予以退货处理,并补偿医药费1500元,本案为张女士挽回经济损失2500元。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规定在总则中,要求经营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但日常消费中化妆品商家为了劝说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常常对产品夸大其词,有违《消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提醒消费者,一定不能仅凭推销员的介绍和吹捧,就轻易相信产品的特殊功用。决定购买化妆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看准功能和适宜人群。此外,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批准文号的产品,要注意检查包装上有无生产产地 、“品牌”标志等信息,同时不要忘记索取购物发票,便于在出现问题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