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管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典型案例 > 内容页

温州和馨堂因涉经营过期药品被查

2025-10-24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和馨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和馨堂”)因涉经营过期药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1000元。

  温瓯市监处罚〔2025〕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25日,梧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梧田街道北村前岸路 71-73 号徐敏敏经营的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四盒万通牌肺宁颗粒已过有效期,九盒藏迪牌远红外舒筋活血贴已过有效期,在该店拆零柜内发现一瓶海王牌复合维生素 B片已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藏迪牌远红外舒筋活血贴及海王牌复合维生素 B片的进货、销售记录,以上涉案产品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以上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现场予以扣押。

  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1)当事人于 2023年 6月 26日从温州康帝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进购 10盒藏迪牌远红外舒筋活血贴,进货价 12元/盒,销售2价 30元/盒,并于购入当日放在店内销售货架上销售,至 2025年 4月 2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0元,产品货值 270元;(2)当事人于 2023年 3月 4日从温州海派控股有限公司处购进 10瓶海王牌复合维生素 B片,进货价 3.79元/瓶,销售价 5元/瓶,拆零价 20片为 2元,并于购入当日放在店内柜台销售,至 2025年 4月 2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该过期药品违法所得 0元,货值2.2元;(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 2023年 2月因自身咳嗽严重,从别处药店购入 5盒药效较好的万通牌肺宁颗粒,至 2025年 4月 25日案发止,违法所得 0元,货值 74元;(4)当事人从未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5盒药品(以上万通牌肺宁颗粒),至 2025年 4月 25日案发止,违法所得 0元,货值 7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以上过期的 9盒藏迪牌远红外舒筋活血贴、1瓶已拆零使用的海王牌复合维生素 B片(22片)、4盒万通牌肺宁颗粒;2、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 21000元;3、对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和未从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 71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