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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湘蚌因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查

2025-10-31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湘蚌食品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蚌埠湘蚌”)因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商行处以罚款10000元。

  禹市监处罚〔2025〕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3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材料显示安某勇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对安某勇经营的蚌埠湘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张新发”品牌的假槟榔包装袋实物,安某勇承认其在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协助罗某芝完成涉案的包装袋“装袋”环节的违法行为。

  经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蚌埠湘蚌是“张新发”槟榔在蚌埠的代理商,安某勇是负责人兼财务,罗某芝负责市场销售。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罗某芝从网上购买“张新发”槟榔包装袋11300个,与安某勇将市面上临期的槟榔回收过来装到“张新发”品牌的假槟榔包装袋里,用封口机封口。以蚌埠市禹会区湘蚌食品贸易商行名义再销售周边超市、小店,销售总价58100元,获利11000元。本案当事人与罗某芝共同违法事实的货值金额581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2024年12月31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主犯罗某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罗训芝退缴的两人共同违法事实中的违法所得11000元,已由沅江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