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睢宁县新世纪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睢宁县新世纪”)因涉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睢市监处罚〔2025〕X0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30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省安全生产巡查交办问题隐患汇总(睢宁县)》,清单显示:当事人CNG加气站(燃气)存在的具体问题隐患有“5.现场充装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进行充装前、后安全检查”。
经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有在用加气机2台,站内有持证充装作业人员4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1名,经调取该公司充装区域监控,发现2025年7月1日上午作业人员为一辆奇瑞牌小汽车执行充气作业,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025年7月4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仝某进行询问,根据授权委托人仝某供述,因公司管理不力,法律意识不到位导致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无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