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清镇市方老壳日化因涉嫌存在销售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34372.59元。
2025年4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门面内货架上陈列和当事人位于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董家田村仓库内有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沐浴露、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大宝SOD密、舒肤佳香皂,共计4386瓶(块)。上述产品经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委托的专业人员现场鉴别确认,涉嫌是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清镇市华丰国际物流城27栋14号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店名叫清镇市方老壳日化。同时,当事人在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董家田村租赁村民房屋作为仓库使用。2025年4月初,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采购蓝月亮洗衣液200箱,舒肤佳沐浴露共51箱,海飞丝洗发露共39箱,飘柔洗发露共67箱,大宝SOD密7箱,舒肤佳香皂8箱用于批发销售。上述商品经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委托的专业人员鉴别,确认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产品中未销售产品经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货值金额为109608.3元,其中仓库库存产品货值金额105042.4元,门店展示产品货值金额4565.9元。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967元。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额共计114575.3 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共计4386瓶(块);2、罚款34372.59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