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典型案例 > 内容页

杭州临安区先娟烟酒商行 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5-06-27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杭州临安区先娟烟酒商行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41670元。

  2025年 1月 13日,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五粮液、剑南春、国窖 1573酒,上述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老杨”处购买剑南春白酒两箱(共 12瓶),五粮液两箱(共 12瓶),五粮液 1618一箱(6瓶),国窖 1573酒一箱(共 6瓶),共计 257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老杨”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未建立采购台账,其白酒的购买时间和来源无法提供。2025年 1月 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剑南春白酒 3瓶,剑南春白酒一箱(共六瓶),五粮液六瓶,五粮液 1618共四瓶,国窖 1573酒共两瓶,上述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表示其向“老杨”购买的产品批次和被本局扣押批次号相同,除被扣押产品外,当事人销售了五粮液一箱(6瓶),共 5700元,剑南春 3瓶共 1200元,五粮液 1618共 2瓶共计1960元,国窖 1573酒 4瓶共 3800元,以上共计 12660元。因当事人建账不全,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经确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7780元。

  综上,当事人采购白酒时未履约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剑南春白酒九瓶、五粮液六瓶、五粮液 1618四瓶、国窖 1573酒两瓶;3.罚款 4167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