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林西县尚选烟酒茶行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3000元。
2025年2月1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1楼西南角展柜顶层发现1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经执法人员现场与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联系,经过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通往2楼的楼梯处堆放的白酒处发现一箱(6瓶)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2楼场所发现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白酒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经营者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涉嫌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的贵州茅台酒没有价格标签,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经营者将自己收购的的1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放在店内待售,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没有价格标签。经营者将朋友寄放在店里的1箱(6瓶)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待售,没有进货发票等手续,店内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价格标签是999元/瓶。案件中的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在二楼被发现,在询问中当事人称上述涉案的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是其父亲前几年在天津时朋友送的,没有进货价,也没有发票等手续,二楼是当事人家庭的生活区,没有存放货物,这几瓶酒是在其父亲卧室的卫生间里被找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现场二次检查,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过程,发现二楼确实为其家庭生活区,有明显的生活痕迹,在发现涉案白酒的卫生间共有3个箱子,其中一个箱子是存放的涉案白酒,一个箱子为牙刷等生活物品,还有一个箱子里是舍得大瓶装白酒,当事人称这是购货数量较多,厂家赠送品,不是销售商品。2025年3月3日,办案机构组织合议,认为上述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不应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情形商品。综合分析,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瓶×1499元/瓶+6瓶×999元/瓶=7493元,违法经营额应认定为:7493元。当事人没有销售涉案物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201608082016-06808417)、6瓶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生产批号:201803201051D4,物流码:17959625202755);3.处罚款:113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