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赤峰市松山区利亨便民连锁超市因涉嫌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被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6013元。
2025年2月16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其2025年2月16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一个火腿肠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6日、2025年2月24日分别向不同投诉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牌火腿肠1根(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6日、保质期:90天),售价3元/根和“正福记”牌海鲜汁1瓶(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0元/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正福记”牌海鲜汁4瓶,售价10元/瓶。因当事人未采用电脑结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同批次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53元,违法所得13元。当事人仅能提供“正福记”牌海鲜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报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进(销)货凭证(一票通)。当事人无法提供“正福记”牌海鲜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双汇牌火腿肠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3.罚款60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