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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惠丰饭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处罚

2025-05-08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北京京惠丰饭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000元。

  经查,当事人购入带有“剑南春”商标的白酒4瓶,规格52%vol、50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提供进货单及供应商资质,当事人将上述白酒放置经营场所的货架和库房对外销售,均已售出,其中销售的两瓶于现场被顾客购买,均已饮用完毕,其中一瓶带有防伪序列号“194427613444728195”、另一瓶已无防伪序列号,经权利人鉴定,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证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未生产防伪序列号为“194427613444728195”,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为888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张忠)